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学校代码:14498

第六条宁夏代码:6478

第七条办学性质:银川市人民政府直属公办

第八条办学类型:师范类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十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业勤南街

第十二条邮编:750001

第十三条学校简介: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全区唯一一所专门培养幼儿教师的普通高专学校,是宁夏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基地,是推进宁夏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阵地。自1975年创办至今,学校已有42年的发展历史,有着良好的办学基础和社会声誉,被誉为“宁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摇篮”。学校始终坚持全心全意办人民满意教育,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扩大办学规模,提升学校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学校毕业生遍布区内外、供不应求,近年来始终保持100%的就业率。学校开办至今,共计为社会输送2万余名合格的幼儿教师。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宁夏艺术各类文化课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或资格线),且艺术统考成绩合格,我校以艺术统(联)考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四条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2、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3、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精神病家庭史、无传染性疾病、无残疾。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六条 学费:早期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学前方向)、科学教育(学前方向)四个专业的学费4620元/每学年,音乐教育(学前方向)、美术教育(学前方向)两个专业的学费5200元/每学年。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所有专业的宁夏户籍考生学费实行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住宿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四人标准间住宿费1200元/每学年。六人标准间住宿费800元/每学年,宿舍全部设置独立卫生间及浴室。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1、奖学金: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奖励。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学校奖学金600元/学年。

2、助学金:根据国家规定对贫困家庭设有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平均3000元/学年、燕宝助学金2000元/学年。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到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教育局)咨询办理相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事宜,学校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帮助学生办理贷款事宜。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郑重承诺:在招考录取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招生简章执行,实行阳光招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951- 4772077 /4772066。

第二十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学校专门成立自主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纪委、党政办公室等部门组成,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参与录取复核、接受社会意见、负责查实反馈。

第二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网站:http://www.nxpec.edu.cn

咨询电话:0951-4772020

联系人: 李老师(13895470369)

葛老师(13895015559)

第二十二条 学校乘车路线

北京路与友爱中心路交叉口东南角“友爱公交车场”,乘坐601路免费公交车到“业勤街唐和路口”站点下车即到。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