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是第三批专科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在其他省(区、市),按生源省(区、市)规定批次执行。

第十六条 我院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与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院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院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韶关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韶关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总分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五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省术科统考,从线上考生按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美术术科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七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可接受非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同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

(一)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对视力有要求,请色盲考生谨慎报考。

(二)旅游管理、会展策划与管理和酒店管理专业鉴于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的要求,请男生身高165cm以下、女生身高155cm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

(三)食品营养与检测、食品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文科类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500-12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院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其中,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学院奖学金分一般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2000元,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生。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奖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等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院相关办法设置和管理。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方树栋

监督电话:020-86374467

传真:020-86383623

电子邮箱:fsd@gcp.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375471

传 真:020-86375473

电子邮箱:zsb@gcp.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gcp.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p.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年1月 11日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