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



1.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录取原则择优选拔新生;



2.对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3.对不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批次,按照“志愿清,专业清”原则进行录取,即志愿优先,学校对报考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