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体育学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国标代码:13325)

第四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合格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一般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

第九条 学院按照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五章 专业课考试

第十条 学院认可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艺术类、体育学类专业课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体育学类专业课考试。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确定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分数线。

第十二条 文理科计划通用。录取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文理科综合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和文化课均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文史类单科顺序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单科顺序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艺术类、体育学类专业收费标准。音乐学:20000元/学年;美术学:20000元/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17000元/学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51-2062548

学院招生传真:0951-2062548

学院网址:http://xinhua.nxu.edu.cn

学院招生邮箱:xhxyzsb@nxu.edu.cn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其下设的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承担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